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0239号
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账号×、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行账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内存款共计3364667元。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支行账号×、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行账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内存款共计336466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琳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