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21011号之一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长青山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9.08元、保全费1414.54元,合计3353.62元(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