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信亿联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6民初925号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五沙社区新悦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信亿联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道德和居委会彩虹路1号大信新都汇顺德店二层L200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信亿联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英语培训协议》立即解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培训费用110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22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英语培训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为期半年的英语培训课程,培训总费用为110600元(包含课时费、资料费、交通费、翻译费),一周有2次课时,一次课时2小时。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原告确认了本次培训的课程大纲,共48期英语培训课程,并自2022年6月16日正式按照课程大纲向原告授课。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别于2022年5月20日、2022年9月28日支付70%培训费用77420元、剩余30%培训费用33180元,共计110600元。但是,被告于2022年10月17日(第33期)开始即发生未按照课程大纲向原告提供英语培训课程的违约行为,截至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仍未向原告提供第33期(Routinetest:干式变压器GB:page8-9;14-22)的课程。并且,被告自2022年11月3日开始就未再向原告提供英语培训课程。并且,经原告在“企查查”等企业信息公开渠道查询得知,截至2022年9月20日,被告的经营范围是“学校文化教育课程辅导培训(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出入境咨询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不含境外就业、留学中介服务),教育软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文化活动策划、文化学术交流(不含演出经纪),销售文体用品,计算机软硬件、游戏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而自2022年9月21日起,被告的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体育竞赛组织,组织体育表演活动,礼仪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即自2022年9月21日开始,被告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课程辅导培训”,且没有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许可。被告已不具有向原告提供课程培训的资格,且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综上,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根据《英语培训协议》第五条第三款约定“如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故中止、终止履行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超过10个工作日未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所有甲方已缴纳的费用”,自被告发生违约行为至今已超过10个工作日,原告有权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英语培训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全部培训费用1106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证据审查及庭审陈述,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英语培训协议》明确约定:案涉培训共有48期课程,原告支付的培训费110600元有以下构成:课程费100800元、资料费550元、交通费(老师上门授课)4800元、翻译费(课程资料英文翻译)5000元;如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故中止、终止履行本合同,或因被告原因超过10个工作日未履行本合同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所有原告已缴纳的费用。原告于庭审中确认,被告实际向其提供了32期课程,课程时间段为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7日。 原告提起诉讼后,因被告已从其经营场所搬离,下落不明,本院采取公告方式于2023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本案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通过原告提供的《英语培训协议》、银行交易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材料等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培训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故中止、终止履行合同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在原告已依约全额支付培训费用的情况下,被告却未按约定提供完整的教育课程,甚至变更经营范围导致从根本上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培训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诉请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相关培训费用,理据充分。关于合同解除,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于诉讼前向被告送达了合同解除通知,而本案诉讼材料是于2023年4月12日向被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签订的《英语培训协议》于2023年4月12日解除。关于被告应退还的培训费用,虽合同约定因被告原因超过10个工作日未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所有其已缴纳的费用,但在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32期培训课程、合同已经履行逾半的情况下,该约定显然过度加重被告违约责任,有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培训费用36867元。对于原告诉请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信亿联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签订的《英语培训协议》于2023年4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信亿联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培训费用36867元; 三、驳回原告顺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2512元、财产保全费1073元,两项合共35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9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大信亿联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范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