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

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隆泰稀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6民初3619号
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圣井镇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20362811。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达,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隆泰稀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白马镇园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561628850H。
法定代表人:齐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大道303号万福大厦8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660397M。
法定代表人:王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马鞍山市顺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N04DU0A。
法定代表人:刘冀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隆泰稀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马鞍山市顺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年10月12日,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重庆市隆泰稀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市隆泰稀土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向原告支付)。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