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

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宁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81民初3825号
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治国,董事长。
被告:成都宁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冯立。
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宁恒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成都宁恒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由原告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红
章丘市人民法院签发稿
文件名称:民事裁定书
文号:(2016)鲁0181民初3825号
审判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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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拟稿人:张文慧
拟稿时间: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