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181执32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圣井街道办事处科技园中心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顺驰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七道堰街38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桥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顺驰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成都顺驰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实际冻结22068.63元并划拨了实际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2068.63元,并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剩余款项在执限内难以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