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7786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生,住湖北省
水市应山办事处双湖伍家巷湾43号。
被告***(又名李家峰),男,1969年12月24日生,现
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承明,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2021年11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