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市豫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7932号 原告:信阳市豫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信阳市豫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豫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