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7931号
原告:信阳市豫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平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开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5月1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信阳市豫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豫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