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某某民委员会、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503民初11870号
原告: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9××××
法定代表人:***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1503902280591
法定代表人:**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0300607780XH
法定代表人:***
地址:信阳市平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民委员会、信阳市平桥区平昌关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耀华天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