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2495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景田东路**中导大厦**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1824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罗湖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文化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65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