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202财保5号
申请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3-办公。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因(2022)肇仲案字第651号案件于2022年12月30日向肇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人民币6500000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提交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等额担保。2023年1月9日肇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及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人民币6500000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