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与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622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名,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路82号、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203699528G。 法定代表人:代升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936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红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47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彭 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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