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合快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0民初23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快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望江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611JJB7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索特大厦1幢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9369J。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快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按40%收取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