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5747号
原告:重庆文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一品南路2号威尼斯印象B区1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8nd66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锁特大厦1幢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936J。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文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文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实力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文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重庆文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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