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3234号之三
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欣杨村丰月小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14663425X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久干路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49265617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诉被告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荣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44元,减半收取2772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792元,由原告嘉善县新顺预制构件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