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鸿舟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怡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鸿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1民初16833号
原告上海怡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顾新建,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利,上海久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鸿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鸿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支付货款人民币396,000元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3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68.50元,由原告上海怡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99元,退还原告上海怡德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