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执5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进,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永春,该公司经理。
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852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