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执55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胡集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进,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傅岩路南路向阳小区**楼。
负责人:张永春,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晋0829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852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24万元存款,本院已经冻结、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有长城牌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放弃对该车的执行。除此外再未发现其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以上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除本院冻结、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的24万元存款及放弃执行的车辆外,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陈重庆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