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执5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进,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永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陆县睿源供热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学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毛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