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民初11298号
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胡集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丽,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进,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邵昌仁。
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国际经济技技术合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0元,减半收取2605元,由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晓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