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621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胡集工业集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壁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永济大道与天宁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宣志军,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621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鹤壁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鹤壁市绿源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情况。
3.经到房产、土地部门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不动产相关登记信息,已轮候查封。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国禹
审判员  罗金忠
审判员  李樟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庆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