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241号之一
原告:***,男,1956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胡集街道胡集工业集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1152430R。
法定代表人:张丽,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爱进,海安市曲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丰禾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催交,既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震宇
人民陪审员 丁兴太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任泱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