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信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德州德信实业有限公司诉青岛巴德利华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02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德信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岛巴德利华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查询,没有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没有提供可以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84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执行。
审判长  曹富新
审判员  王中红
审判员  张宗巨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