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德信实业有限公司与青岛巴德利华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18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城保字第77号
申请人德州德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天衢西路北首64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巴德利华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兰州西路6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均红,董事长。
担保人刘增祥,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丰华小区10号楼4单元402号。
申请人德州德信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巴德利华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一宗。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巴德利华峰塑料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
查封担保人刘增祥位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供水总公司院内7号房产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闫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