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24民初2985号
原告:丹东路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镇***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61岁,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丹东路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路泰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