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2713号
原告:日照城投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枣庄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3466460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东路379号江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669231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日照城投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日照城投供应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城投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