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4457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新市区。 被告: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立案,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