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4457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新市区。
被告: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日照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立案,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