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恢9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001038。
法定代表人陈远忠,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应收案款1178656.7元予以扣划,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1164470.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1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 徐 勇
审判员 黄 勇
审判员 孟铭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