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恢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5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0层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001038。
法定代表人:陈远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双流县。
我院受理的***与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二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经查控未发现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先于冻结,本案执行中,本院予以轮候冻结。
执行中经查控发现***与案外人共有房产一套,但已被其他有权机关先行查封,本案执行中,本院予以轮候查封,令查明发现***名下银行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本院已经冻结其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因账户内余额较小,本院未予以扣划。此外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以及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余顺红
审判员  杨建中
审判员  张洪河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