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3月5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现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10层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001038。
法定代表人:陈远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3日生,住四川双流县。
本院依据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30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7606.00元及相应利息。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顺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