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昌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碑民一初字第01191号
原告:***,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兴泰管线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麟,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三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
被告: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陕西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昌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银锚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协商解决问题,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赔偿款10000元,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依据协议,由被告陕西中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