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同心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宁03民终395号
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同心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4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同心县人民政府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2020)宁0324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韩 芬 审判员 艾进春 审判员 侯士俊
书记员 闫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