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2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于2020年7月1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号、×××号车辆车户,但上述两辆车未能实际控制。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