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农区红果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沈登国,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9)宁02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林水园林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9581元,减半收取4790.5元,由上诉人***负担,退上诉人***479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建 书 记 员 高 强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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