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28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辉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杜澄大道13号四幢首层。
法定代表人:刘延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丽容,系开平市辉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爱民路2号东兴大厦5楼109-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868461458。
法定代表人:辛磊。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辉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783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被执行人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开平市辉航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依法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5月5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开平市××街道××路××号××车位,并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依法、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参与分配函参与分配。
三、本院执行人员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了解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暂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于2022年6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3执280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彩虹
审 判 员 梁玉庆
审 判 员 吴锦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伟青
书 记 员 周炜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