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148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实际预缴案件受理费1450元,剩余14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