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1486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天狮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实际预缴案件受理费1450元,剩余14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