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众园艺有限公司

**与***、江苏起点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1311执17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代理人赵小明,宿迁市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起点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江苏中艺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油坊村。
法定代表人刘朝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大众园艺有限公司(原宿迁市瑞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林苗圃苗圃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起点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众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起点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众园艺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应支付给申请人**47010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江苏起点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众园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对外投资股权、车辆等情况。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起点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卓圩居委会七组的苗圃基地上所有的苗木、树木及地上的附属设施,因案外人提出查封异议,现正在审查,未发现***、江苏起点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众园艺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江苏起点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大众园艺有限公司4701096元的标的未获清偿。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调查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2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李 磊
执行员 杨园园
执行员 孟吉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卜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