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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瑞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02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88903-7,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瑞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宫炎,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开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宿迁市瑞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宫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已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17年11月1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马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