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保康县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626执裁6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保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
被执行人:保康县市政工程公司
代表人:黄先明,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康县市政工程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保康县市政工程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喜
审判员 向国刚
审判员 宋进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