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鄂0626执652号
保康县市政工程公司:
你单位与郭海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海涛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郭海涛支付建筑工程款1260080.98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8080元,申请执行费15132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
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
账号:1804027************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卢文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