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阳县电业综合服务部

田阳县电业综合服务部、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21执2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田阳县电业综合服务部,住所地:田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现住田阳县。
申请执行人田阳县电业综合服务部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田阳县电业综合服务部支付工程款10500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申请执行费149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19日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田阳县电业综合服务部支付工程款76200元并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1493元,申请执行人田阳县电业综合服务部自愿放弃债务利息请求。余下工程款30000元由(2018)桂1021执204号案执行得款30000元抵扣支付,本案被执行人**与(2018)桂1021执204号案申请执行人***为夫妻关系,***书面同意抵扣。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民初1614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雄
书记员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