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6民初7630号
原告:成小君,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石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津华苑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166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小君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小君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小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小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小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