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山奇诚臻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086号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津华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16623。
法定代表人:蒋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锡洪,重庆市江津区圣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转盘山奇农贸汽配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09449219A。
法定代表人:郭定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臻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亚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