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顺市津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津华苑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16623。
法定代表人:蒋永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顺市津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体育路家运天城B期8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23221998762。
法定代表人:张胜全,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方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顺市津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顺市津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截至借款还清时的利息、诉讼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顺市津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阜泰建筑有限公司处的应收债权人民币10865000元,于2021年4月13日向重庆市阜泰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866.4万元,重庆市阜泰建筑有限公司对该债务予以认可,但表示现缺乏偿债能力。2021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对重庆市阜泰建筑有限公司不采取财产查封以及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故本院未对重庆市阜泰建筑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5月7日,本院已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5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元、截至借款还清时的利息、诉讼费40900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6执8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化雨
审 判 员 黄双平
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建
书 记 员 张维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