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4民初4266号
原告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彩源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06.5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