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莲民初字第02975号
原告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西安办事处经理,住某某。
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某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环宇蓝博科技有限公司减半负担6862元。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