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恒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921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恒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林,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昱,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珑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东,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腾,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恒博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未付项目开发款115000元及利息11553.18元(以1035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8日为7558.73元;以11500元为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8月28日为3994.4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5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研究开发《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项目,被告支付原告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共计23万元。合同第五条约定费用结算方式:项目整体开发的系统方案设计及开发计划提交,并完成采集站设备兼容性开发,支付合同金额的20%款项,即46000元。原告将项目交付被告测试并初验确认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款项,即69000元。系统软件应用到被告中标项目,项目验收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款项,即46000元;系统软件经公安部检测中心验收符合,颁发检测合格证书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5%款项,即57500元;剩余5%质保金待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即11500元。另,合同第六条第3款约定,乙方(原告)有责任配合甲方(被告)通过公安部检测中心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书,乙方在此过程中只承担技术责任,因非技术原因造成不能取的证书,甲方不得拒绝验收交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投入项目的研究开发,并以系统送公安部检测中心检测为目标,对系统进行测试,最终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开发,并于2018年2月13日将该项目进行了最终验收并签字。之后原告研发的项目在高新分局实际部署,并经过测试验收,而公安部检测中心的检测应被告要求不予进行,截止目前,该项目质保期也已结束,原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被告研究开发执法记录仪管理系统,故该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46号”文件,本案应当由西安市中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审理,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本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同意我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铁文静
 
二O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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