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 26412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
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路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张珑橙,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昱鑫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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